5月2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一份影响着3千多万国企员工工资的重磅文件正式面世。《意见》指出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意见》要点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据财政部统计,全国有3000多万国企职工。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对他们产生哪些影响?哪些人的工资将会上涨?
机制变化
从“单一挂钩”转变为“一适应、两挂钩”
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特点是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而在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转变为“一适应、两挂钩”,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多因素综合决定,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价位对标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多重因素。
这一做法不是弱化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而是希望能够激励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劳动生产率更高、劳动力市场价位更合理,核心内涵仍是咬定“效益”不放松,这也与此次《意见》中明确“要完善工资与效益的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并行不悖。
经济效益增长的:
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经济效益下降的:
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内部分配
向一线工人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此次《意见》中明确的重点改革内容还包括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一方面,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以业绩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
监管能力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信息对外公开制度
此次改革中明确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此次改革既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信息对外公开制度等,也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监管方式,如明确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政策,着力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坚持宏观调控全覆盖,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来源:红星云综合广州日报、中国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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